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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检查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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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领导

房地产税收检查工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税收检查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房管局、规划局、检察院渎职局、公安局经侦大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

  二、检查时间

  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时间为每年月份检查上年度的税收控管情况;月份检查本年度税收控管情况。还可视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

  三、检查范围

  房地产税收检查工作的范围包括:

  (一)房产局“先税后证”执行情况。房产局在办理所有产权登记时是否执行“先税后证”规定。并按要求及时传递信息。包括:1私建房、联建房、小产权房”拆迁还建房初始登记;2房地产开发房初始登记;3减(免)契税的房产登记;4二手房交易登记。

  (二)国土局“先税后证”执行情况。国土局在办理所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是否执行“先税后证”规定。并按要求及时传递信息。包括:1私建房、联建房、小产权房”拆迁还建房土地初始登记;2房地产开发房土地初始登记;3减(免)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土地登记;4二手房交易土地登记。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收购储备土地时。否凭被收购方提供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进行结算;并在该宗土地挂牌出让时,否向竞得方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手续与该地块在收购环节已缴纳地方税的完税证明手续(即收购协议与《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对新征土地耕地占用税是否执行先税后挂牌。

  竞得方是否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向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进行结算。

  (三)信息传递情况。及时向其提供现有土地税源登记档案及有关房地产成交价格、土地税收的征收信息。发改部门是否按时向国税、地税部门传递有关房地产项目核准批文信息资料;国土部门是否按期向国税、地税部门传递详细内容的土地征用、交易、登记(变更)等信息资料;规划部门是否按期向国税、地税部门传递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工程项目审批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是否按期向国税、地税部门传递房屋权属交易登记信息;国税、地税部门是否按有关部门需要。

  (四)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擅自减免税款;严格执行房地产业税收有关预征和附征税款的政策规定,国税、地税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土地、房地产税收政策。擅自降低预征和附征率或不预征和附征税款项,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四、检查方式

  检查对象为全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的相关信息。

  从源头上检查房地产交易行为的原始数据和基础信息;其次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交易种类、金额、日期等数据进行筛选,首先是通过资料信息数据审核比对。逐一得出对应资料及应纳税额;最后通过实地查看电脑记录、征收台帐,核对出房地产交易应收未收的税收。

  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各部门管理情况予以通报,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未履行义务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及违法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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