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作文题材 > 演讲稿 > 环保系统制度建设经验交流

环保系统制度建设经验交流

推荐人: 来源: 阅读: 8.18K 次

  环保系统制度建设环保系统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工作中构建惩防体系的核心内容,而制度的执行则是制度建设的关键,因此,强化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是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成效的根本大计,也是反腐倡廉工作的最初着眼点。根据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实践,只有切实找准环保系统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上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地推向深入。

环保系统制度建设经验交流

  一、制约环保系统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几个问题:

  一是制度设置的盲目性。制度的设置脱离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度制定者没有认真研究反腐倡廉的形势和趋势,对反腐倡廉工作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制度研究不够,对制度的供求现状缺乏必要的了解,只是十分笼统、模糊地提出制度建设要求,这是制度建设盲目性的表现。制度建设本身是一门学问,需要科学的态度、审慎的作风、务实的精神。制定什么制度,制定到什么程度,必须基于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践的充分把握、基于对反腐倡廉形势的客观评估、基于对反腐倡廉制度供求关系的深入研究。

  二是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就是规矩。既然是规矩,就要有内容、主体、程序、监督等实质性要求。但是,现有的一些制度存在内容空洞、要求笼统、难于操作的问题。制度建设在内容上的空洞化,使制度看似健全,实质无从执行,从而使制度的权威受到藐视,尊严受到挑战,公信受到怀疑。

  三是制度内容的标准不确定性。“一种坏的制度会使好人做坏事,一种好的制度会使坏人做好事”。所谓的“好制度”与“坏制度”,实际上就需要有一个评价标准。实践证明,“好的制度”就是实用、可用和管用的制度。随着“惩防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对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节奏也在不断加快。但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制度供给过剩,条条框框到处都是,另一方面有效制度供给不足,还要呼吁制定新的制度。因此,迫切需要对制度建设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让那些好看但不管用的制度被及时淘汰,让那些大而空、实践中无从操作的“摆设”性制度不得出台和施行。另外,还要通过评价标准,建立起一种导向机制,防止只管制定和出台制度,不管内容是否切合实际、不管是否符合立法意图、不管执行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的倾向。

  四是制度主体缺位。制度设置作为一门科学,其主体不仅仅是制度的执行者,还必须包括制度的制定者、制度的监督者和制度的评价者。特别是从制度的监督角度看,制度设计如果忽略了制度的供给者、监督者和评价者的参与,往往会给制度设计带来很大的疏漏。一个制度出台后能否有效施行、能否体现出其应有的效果,制度的制定者、监督者和评价者,都应该负起相应的责任。而当前几乎所有的制度,都只有制度的执行者成为制度建设的唯一责任者,而其它各方都不能负起自己应有的责任。这是导致制度执行不力的一个很重要方面。

  五是责任追究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责任的追究不到位,现行的很多制度的内容只是重在提醒和警告,对违反者的处罚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违反制度的成本太低,对与制度有关系的制度制定者、监督者和评价者的连坐责任追究更是无从谈起,制度的威信大打折扣,制度的生命力不能不受到怀疑。

  二、提高环保系统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需要强化的几个方面:

  1、狠抓教育这一基础环节,增强制度执行的能动性。

  一是教育要分清层次,有重点。在制度执行上,领导干部是重点,领导干部在执行制度上的典范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同样,领导干部违反制度,其造成的反面影响也是巨大的。而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目前正面临着很尴尬的局面:在涉及的腐败案件中,领导干部却占据很大比例,领导干部因各种原因受教育的面不大,而参与教育的领导干部受到教育的效果不明显,甚至很多教育别人的领导干部在腐败的路上走得更远。因此,领导干部接受教育和领导干部受教育的效果,应该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是教育要着眼于当前,立足长远。要着眼于当前,开展及时有效的典型性警示教育,通过参观监狱、看守所、参与刑事庭审等现场活动,把近在身边的正反面典型进行剖析,在干部职工思想上产生震憾,心灵得到净化。此外,还要通过经常性的常规教育,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利益观,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和能动性。

  三是教育要轻形式、重效果。任何能产生实际效果的形式都是好形式。效果决定一切。当前在反腐倡廉教育中,一些地方本末倒置,为了所谓的出成果、树典型,在形式上挖空心思,面上搞得轰轰烈烈,各种台账、资料齐全,让人眼花缭乱,而实际效果上却是一般般,甚至在一些树为典型的单位出现重大腐败案件。所以,没有实际效果的创新都是没有意义的创新,那只是好大喜功的面子工程,是害死人的形式主义。

  2、加强制度的规范性建设,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1)从制度本身着手,努力完善制度。

  一是制度的制定要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个新的时期、新的阶段,反腐倡廉工作也会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在制度的内容上要满足这一要求:比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段,总有不同的反映形式,需要有制度规定及时跟进;行业和部门新出现的不正之风,损害群众利益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有制度规定及时约束;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的新表现形式,更需要有规章制度及时惩戒。这就要求制度建设要不断探索规律、掌握规律、遵循规律,适应反腐倡廉工作的内在需求,推出符合实际的制度。

  二是制度建设既要有针对性,又要具备延展性。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和延展性是相辅相成的,针对性提高了制度的效用,而延展性则拓宽了制度的涵盖范围,使制度本身更加严密。新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重要的是在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发生,特别是要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来深化反腐倡廉工作,而改革体制机制,创新制度是源头防腐的治本之策。改革创新需要针对源头腐败的特点和规律。在制度制定中,注意关注制度约束的延展性,防止制度漏洞的出现,杜绝执行者打制度的“擦边球”的现象,

  三是制度建设要有前瞻性。制度建设重在防范,既然要防范,制度设计就要有一定的提前量。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与不断完善,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反腐倡廉工作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制度来规范的情况也在不断增多。在党风廉政建设的实践中可以看到,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给事后的纠正带来了很大的工作被动,特别是对一些风气性的问题,如果不能早发现、早制止、早规范,不但纠风的成本高,而且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也更大。因此,作为制度的设计者,要洞悉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灵敏反应党风廉政建设的新信息,及时提出制度建设预案,既不让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中陷于无制度规则的犹豫徘徊中,又不让他们因为无制度规则的约束盲动蛮干而承担过错。

  (2)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强化制度的可操作性。首先要提高制度的系统性。制度建设有大局观,从系统的角度审视制度建设,既要纵横交错,又要泾渭分明,织严制度网络。所谓“严”,是指缺一个不行,增一个多余。让制度之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应该是制度建设系统性的最佳体现,也是制度建设的较高层次。与此同时,要为制度建设卸载减负,该交给法律的,由法律来调整,该由部门规章来规范的,由部门规章来规范,该由内部制度来约束的,由内部制度来约束。制度不能追求大而全。其次提高制度的效用性。制度建设应该着眼于以下几点。一是“实用”。“实用”就是“需要”,既是监督管理的依据,又是党员干部遵守的规矩,不追求华而不实的形式和空泛的内容,能够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二是“管用”。“管用”就是有效,在实际操作中管得住人,管得住事,管得住权。如全国环保系统的“六条禁令”,令行禁止,有实效,有权威,这就叫“管用”。三是“好用”。“好用”就是简单、明了,易记易行,不繁琐,好监督。四是“可用”,“可用”就是“可行”,既有实体性要求,又有程序性规定,可操作,可执行。这样的制度才有质,有形,有效。

  (3)提高制度的信任感。信任感就是对制度执行与否的后果预期,也就是每个人在这样的一个公平公正的制度坏境下,自己觉得不会吃亏的一种肯定。而最令人不安的现状是,制度对人的作用力因为制度环境的不佳而消解,在这消解的过程中,又引发了人们对制度的不信任感和藐视:谁都不知道,除了自己,还有谁在遵守执行制度。一边是制度建设的热情,一边是制度成效的认知困惑,这种对制度执行的不良预期,大大降低了人们对制度信任感。因此,我们需要改变人们对制度执行的心理预期,而这种改变,一方面需要持之以恒的教育,培育人们的制度意识,改变漠视制度的现状,另一方面,需要有强硬的措施,也就是执行制度要坚决。制度的执行,一旦形成习惯,那制度的威信也就体现出来了。

  (4)重视执行效果上的提高。制度建设的内涵既包括制度设计,还包括制度的执行,因此,提高制度执行力,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执行力,其实就是落实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力度,就是能否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当前要纠正在制度建设的认识上,把制度落实不断忽略的片面认识。还要纠正存在的另一种倾向:只管制度制定,不管或是很少顾及制度执行的效果,导致制度执行力日渐衰落。可以这样说,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是完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提高制度权威性的重要保证。制度执行力的提高,一要靠教育引导,唤起干部群众对制度的信任感和执行制度的责任感。二要靠追究督导,对执行不力的情况进行追究,督促形成良好的制度执行环境。三要靠评价指导,要建立起执行力评价体系,评价制度的优劣、评价制度建设的效力。是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的,要进行修正,是人为原因造成制度不能落实的,要提出纠偏措施,对成熟的制度,要尽快赋予法律的地位,以收到优胜劣败之效。

  3、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增强制度执行的严肃性。

  一个好的制度,其本身应包括制度执行中的责任追究内容。对于因违反制度而被追究的一方来说,接受追究是其不可回避的义务。但对于行使监督权的一方和行使责任追究权的另一方来说,这确是他们不可回避的责任。而责任追究不到位,则往往是后两者没有尽到责任,这也是一项制度的执行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最主要原因。而要改变这种现状,只有建立起制度执行者、执行监督者和责任追究者三方的利益制约机制,使三方的利益处于“零和”状态,才能消除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中老好人的现象,使监督和追究真正落到实处。因此,明确并切实追究监督者和责任追究者的责任,是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保证。

赞助商